如何凭据《条例》对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生长中不继续不作为问题进行认定处置惩罚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对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生长中不继续不作为等形式主义、权要主义行为作出处分划定,对纠正和防范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行为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处置惩罚。
凭据行为本质分析违纪类型。《条例》关于不继续、不作为行为,在政治纪律、群众纪律、事情纪律中都有划定。执纪实践中,对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生长中不继续、不作为问题的界定容易泛起泛化。V体育认为,此类违纪行为针对的是因事情态度不认真、事情方式不妥、事情落实不到位等发生不良影响或结果的履职行为,偏重的是违反事情纪律,应注意与政治纪律、群众纪律中的形式主义、权要主义行为相区分。违反事情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事情秩序及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和工业,而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方面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群众利益以及党群干群关系。如,《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事情中不敢斗争、不愿继续,这种不继续不作为是基于对重大矛盾冲突和危机困难的畏惧,体现为临阵退缩,行为本质是缺少继续意识和斗争精神,属于违反事情纪律。好比,某县民营企业恒久非法采矿导致所在村山体垮塌、通信中断、门路毁损,大量群众受灾。该县县长因担忧自身宁静问题,不敢到一线指挥协调抢险救援事情,导致救援方案迟迟无法执行,造成救援被动,大量受灾群众无法实时获得安置,其行为就属于该条划定的情形。而《条例》第五十六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亮相不落实,虽然也有不继续不作为的行为,但其行为本质是未做到“两个维护”、对党不忠诚,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如,某县县长在该县重要生态功效区内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期间,热衷亮相造势,在果真场所多次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际未开展实质性部署部署,导致生态功效区情况连续被破坏,则属于违反政治纪律。《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切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也有不继续不作为的体现,但其行为本质是未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漠视群众利益,属于违反群众纪律。如,某县县长对群众多次向县长信箱反映的采矿企业未按划定处置惩罚排放污水、居民饮水宁静受到严重威胁的问题,置若罔闻,对下属的多次提醒置之不理,也未部署相关部门处置惩罚,导致群众身体康健受到损害,其行为本质是对群众利益的漠不体贴,应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凭据行为特征确定具体条款。有看法认为,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生长中不继续、不作为行为对应的是事情纪律第一百四十九条兜底条款。V体育认为,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生长中不继续、不作为行为涵盖事情纪律中多项条款,应凭据行为特征进行分类,凭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适用行为对应的具体条款,没有对应条款的则综合分析行为特征考虑适用兜底条款。如,某乡镇党委书记对本镇村民反映的种子造假事件未实时接纳有效措施,导致发生群众聚集性信访,造成不良影响,应适用《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相关划定。又如,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事情中,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走马观花”,未发现该土地不切合出让条件,造成严重结果的,因事情纪律中没有对应的具体条款,应适用第一百四十九条兜底条款。
凭据行为人身份划分具体责任。在认定责任时,应以行为人身份及职责为依据,权衡判断行为人是否组成该违纪行为以及对应肩负的责任及责任巨细。如,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规模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该条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应是具有决策权的领导干部,不具有决策权的执行者不行能成为该违纪行为主体。有看法认为,除了对决策者追责,应同时对其他执行者适用第一百四十九条凭据不正确履行职责追责。V体育认为,此时应凭据具体情节来判断,不行一概而论。如果执行者向决策者履行了陈诉、提醒以及尽可能淘汰影响和损失等职责规模内的责任,不宜再对执行者追责,反之则可以凭据具体情节和影响考虑追责。再如,第一百三十九条统计造假行为,应凭据直接职责、主管事情、应管事情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而统计造假失察行为,一般都是负有领导责任者,不行能是具体事情人员,若具体事情人员切合统计造假追责要件,则应直接凭据统计造假行为追责。
凭据行为体现和结果综合研判评价。有看法认为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生长中不继续、不作为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组成此类违纪行为。V体育认为,主观方面上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应以其对行为及结果持有的主观态度综合考虑。如,某乡镇干部未凭据每日检查护林防火事情要求履行护林防火职责,后山林失火造成严重损失。在此行为中,行为人对自己未每日检查山林的行为是明知的故意,行为人自信地认为当日不会发生火灾,未履行护林防火职责,对造成山林失火的严重结果是过失,综合考虑行为人对造成结果的主观态度,应认定其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违反事情纪律行为。
凭据结果影响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惩罚。对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生长中不继续、不作为行为追责,应以造成一定的影响或结果为前提。对影响和结果的研判,应结合当地域、本行业、本事域实际和同类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注意掌握政策战略,正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离开来”,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如某乡镇卖力报送退耕还林补助的事情人员,对事情懈怠、疏忽大意,将本镇某村400余农户应领取的100余万元退耕还林补助忘记上报,导致该村农户延迟2个月领取退耕还林补助,发生严重不良影响,对该行为应认定为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予党纪处分。又如,某副县长任职接管事情时,对某未完工的房地产工程没有实地察看,仅依据验收证明就进行工程审计决算,违反条约提前支付工程款,考虑到该副县长主观上是为了尽快解决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工人为问题,对其任职前该工程未竣工就出具验收证明的情况不知情,事后也积极接纳措施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最终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置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