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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责任区分

廉政建设 宣布时间:2024-07-21 16:25:1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划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这三者的区分如下——

(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规模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职责规模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肩负的具体事情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体现为应看成为而不作为,如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罗逾越职权,或者违反划定处置惩罚公务,也包罗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主管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管的事情”,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卖力、统领的事情。与2018年《条例》划定相比,此次修订将“直接主管的事情”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肩负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切合肩负主要领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规模内,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定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应管的事情”,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凭据法定职责规模应当由其卖力、统领的事情。“加入决定的事情”,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定的事情,或由团体讨论决定的事情。

对由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事项的,或者由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指令承办人员违规治理(或者应当治理而不治理)有关事项的,或者具体实施人员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党员领导干部接纳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认定为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