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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和掌握党纪处分条例中反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主体

    廉政建设 宣布时间:2022-08-12 14:22:55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划定,党员反抗组织审查,实施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质料,容隐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的,组成违纪。关于反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主体,实践中有部门同志认为,只有党员自身存在违纪问题,属于组织审查“工具”的,实施了上述反抗组织审查行为,才气认定组成违纪;如果党员自身没有违纪问题,仅单纯资助他人实施反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不宜认定组成违纪。

      对此,V体育认为,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条例》将反抗组织审查行为划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充实体现了对党员政治品质和党性看法的严格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王法”的党内审查特色。在执纪实践中,许多被审查人实施的反抗组织审查行为,都是在亲属、朋友、身边事情人员等人的加入资助下完成的。他们有的充当“军师”,帮被审查人出谋划策,想方设法逃避审查处置惩罚;有的充当“钱袋子”,帮被审查人花钱买消息,退赃抹线索;有的充当“狗腿子”,帮被审查人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甚至另有的充当“内鬼”,帮被审查人打探案情、制定反抗组织审查的谈话提纲等等,在被审查人实施的反抗组织审查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造成严重结果和不良影响。对于这些资助被审查人反抗组织审查的党员,必须予以严肃处置惩罚。因此,反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主体并不限于自身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抗组织审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旨在反抗组织审查的行为,无论其是为了自己的违纪行为照旧为了资助他人反抗组织审查,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都可以认定组成反抗组织审查。

      具体到办案实践中,对资助他人反抗组织审查行为是否认定组成违纪,还要结合证据状况具体分析,精准认定。一是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具有反抗组织审查的意图,仍实施加入资助反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应当认定其行为组成反抗组织审查,并视具体情节作出相应处置惩罚。二是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对被审查人的真实意图并不知情或者不能证实其知情,则不能认定其行为组成反抗组织审查行为。三是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虽然对被审查人的真实意图知情,但系受上下级职务关系等因素影响而被迫加入的,可以认定其行为组成反抗组织审查行为,但应当视加入水平、造成结果等具体情节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置惩罚。